创业故事

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创业指导 小本创业 平凡创业 在家创业 创业点子 创业经验 创业管理 创业故事 特许加盟 创业融资

投资指导 创业故事 创业英雄 创业项目 创业宝典 女性创业 网络创业 大学生创业 开店指南 创业计划书

在打工生涯中 规划自己的老板梦


    为了能够学到更多的东西,三少应聘到了一家国际知名IT公司,做客户经理。网站则聘用别人去经营管理,他只负责大方向上的变动和管理。

    三少坦言,在外企工作的这段时间,让他学到了很多,成熟了很多,也考虑了很多。他了解了大企业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方式,懂得了如何进行时间管理;也突破了自己想法的局限,发现原来创业并不仅仅是赚钱这么简单,创业意味着要用心去经营一份属于自己的事业。但同时,他也更加坚定了自己创业的信念,因为打工的磨练让他发现了自己更多的潜能。

    三少计划着再过几个月,就从公司辞职。因为在他这个职位所能学到的东西他已经学的差不多了,再向上升则必然意味着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经历。

    前车之鉴

    要创业,不要竞业

    小桂是某电信局的技术骨干。1999年他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劳动合同,其中第六条约定了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的条件。2002年5月,小桂与他人共同注册登记了一家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2002年6月,公司正式开业,小桂给单位送去了请柬。信息公司的经营范围:(ISP)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软硬件开发等业务。小桂在成立公司前还曾成立了一家计算机通信技术研究所,自任所长,并注册一家网站。同月,单位以小桂未经企业允许,擅自成立公司,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也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作出了《违纪处理》,通知小桂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停职检查。并要求小桂10日内与该信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回局报到安心工作。2002年7月,小桂就单位的决定给予书面答复,表示已经辞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职务,但同时对其他处理意见均提出异议,不予接受。其后,单位到地区工商局调查,发现小桂仍是信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变更。单位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遂作出了解除与其所签劳动合同的决定。小桂对此决定不服,于同年9月向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给他自2002年6月起停发的工资奖金及其他费用,并赔偿名誉损失费。

    小桂认为,首先自己没有违反单位的劳动记录,单位不能因此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己在单位工作期间无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等现象,完成了职工的本职工作。其次,自己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是国家允许并且的鼓励的,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鼓励技术人员从事第二职业,自己在业余时间参与信息公司的经营,是一种劳务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也就不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问题。单位不能据此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单位认为,小桂在没有与电信局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擅自成立公司,并自任董事长、总经理。已经构成了与信息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就形成了双重劳动关系,这是违反劳动法的。同时,这种“脚踏两只船”的行为也严重违反了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在单位多次对其教育,仍不思悔改的情况下,才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是正确的。

    仲裁对小桂的请求未予支持,小桂遂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小桂成立信息公司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与信息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违反了电信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职工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和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而该规章与法律法规并无抵触。企业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法规适当,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名誉损失5万元不属劳动争议,另行起诉。

本信息共有4页 1 2 3 4

 
创业搜索
Google

   
创业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