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或其他担保人的诉因 , 才可以追索自己的权利。当然 , 担保文件约定的担保责任主要也是看贷款人、担保人、银行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 , 但通常担保人的责任都很大 , 所以我国境外企业在对外提供担保甚至即使是为内部企业担保时务须谨慎。
关于收入和保险利益转让的保证 , 是银行为保证其收回本息所要求的抵押资产的保险利益和企业经营的收入等利益转让给银行的做法。通常情况下 , 只要企业有实际的还款能力 , 一般不会拒绝。在保险收益转让的时候 , 企业虽然难以否决银行委托保险人的权利 , 但可以要求银行在选定保险商、保险代理人及保费时 , 与企业共同商定 , 或须征得企业的同意。特别是有一定处理保险事务能力的企业 , 由于有保险业界的经验 , 更容易说服银行接受企业的 要求 , 银行如果没有其他利益上的考虑 , 通常会同意企业的要求。
境外银行为了保证其贷款的安全 , 通常在贷款条件中要求贷款企业的总公司对贷款提供书面的保证 , 特别是在 1997 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 , 境外银行加强了对我国企业保证条款的约束 , 由于国内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严格管理 , 境外贷款可能不需要 有国内企业提供担保 , 但需要提供书面形式的确认。
形式上主要是安慰函 (Letter of Comfort) 、知会函 (Letter of Awa本信息共有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