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没有区域独占;不会给特许者构成威胁。
缺点:网点发展速度慢;总部支持管理加盟者的投入较大;限制了有实力的被特许者的加盟。
区域开发特许
特许者赋予被特许者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开设规定数量的加盟网点的权利。由区域开发商投资、建立、拥有和经营加盟网点;该加盟者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开发商要为获得区域开发权交纳一笔费用;开发商要遵守开发计划。该种方式运用得最为普遍,适用于在一定的区域(如一个地区、一个省乃至一个国家)发展特许网络。特许者与区域开发商首先签署开发合同,赋予开发商在规定区域、时间的开发权;当每个加盟网点达到特许者要求时,由特许者与开发商分别就每个网点签订特许合同。
优点:有助于开发商尽快实现规模效益;发挥开发商的投资开发能力。
缺点:在开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特许者无法发展新的加盟者;对开发商的控制力较校二级特许特许者赋予被特许者在指定区域销售特许权的权利。二级特许者扮演着特许者的角色;对特许者有相当的影响力;要支付数目可观的特许费;它是开展跨国特许的主要方式之一。特本信息共有4页 1 2 3 4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