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法规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而劳动者在从业期间具有当然的竞业限制义务。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既不得兼职与原单位有竞争性的工作,也不得自己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性的工作。
商业秘密 双重责任
如果劳动者在创业过程中,侵害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将可能因此对原单位承担双重责任。不仅劳动者本人要对原用人单位承担竞业限制责任,劳动者所创立的企业也要对原单位承担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
董事、经理的法定义务
《公司法》第61条对高级职员(指企业的董事和经理)的竞业禁止作出了规定,即“董事、经理不得自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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