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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工生涯中 规划自己的老板梦

p; 2002年6月,公司正式开业,小桂给单位送去了请柬。信息公司的经营范围:(ISP)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软硬件开发等业务。小桂在成立公司前还曾成立了一家计算机通信技术研究所,自任所长,并注册一家网站。同月,单位以小桂未经企业允许,擅自成立公司,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也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对其作出了《违纪处理》,通知小桂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停职检查。并要求小桂10日内与该信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回局报到安心工作。2002年7月,小桂就单位的决定给予书面答复,表示已经辞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职务,但同时对其他处理意见均提出异议,不予接受。其后,单位到地区工商局调查,发现小桂仍是信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变更。单位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遂作出了解除与其所签劳动合同的决定。小桂对此决定不服,于同年9月向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继续履行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给他自2002年6月起停发的工资奖金及其他费用,并赔偿名誉损失费。

    小桂认为,首先自己没有违反单位的劳动记录,单位不能因此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自己在单位工作期间无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等现象,完成了职工的本职工作。其次,自己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是国家允许并且的鼓励的,并不违反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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