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大陆还暂不允许外商设立商业企业,直到2004年4月16日,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后才规定从2004年12月11日起,允许设立外资商业企业。由此可以用事实说明万兔速丽公司的行为不但违反了相关规定,同时也构成了商业欺诈,对加盟商签订的合同应予以撤销。
另外,彭庆民律师认为,该公司声称在泰国、印尼、日本等国均有代理商,全球代理商已编号到2000多,在中国大陆也有500多家,但是该公司却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加盟者公开其他加盟者的地点和联系方式,只是口头上宣称他们都经营得很好。据该律师介绍,该公司在泰国等国家根本没有代理商和加盟者。该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准确地向被特许人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及其他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等信息”的规定。
彭律师说,在他接收此案的加盟商中,有很多代理商已经负债累累,更有甚者,夫妻因债务喘不过气来直接影响到了家庭的和睦,最终只能以离婚告终,每个受骗上当的代理商都是度日如年。万兔速丽公司主要是利用了受害人对法律的无知和信息的闭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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